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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咳嗽患者半年三次就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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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强(男)分别在年12月29日、年3月6日、年6月19日因咳嗽、憋喘在x医院呼吸内科门诊及中医科门诊就诊,历时半年多的三次诊疗均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发作,只行止咳、解痉等药物对症支持治疗。

三次诊疗都没有做过辅助性胸部CT进行筛查。年6月30日,杜某强在x医院耳鼻喉门诊确诊肺恶性肿瘤伴多发骨转移。

医院呼吸内科门诊首诊大夫及中医科门诊大夫常规诊疗不规范,诊断依据不充分,未能及时准确地依据辅助检查做出正确诊断,形成误诊、漏诊。

导致杜某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延误了病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痛苦,丧失了治愈或延长生存期的机会,年6月9日杜某强死亡,x医院及呼吸内科门诊首诊大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x医院辩称,x医院在杜某强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有悖于医疗操作规程的行为,也无瑕疵,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医疗过错行为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原因,参与程度范围建议值为10%-30%。

1.年12月29日医方对患者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的诊断依据不足,检查措施不完善;

2.年12月29日患者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升高等,应建议患者到血液科等相关科室就诊,查明原因,医方未予处理,存在不足;

3.年2月5日病历主诉仅记录了购药,病历中并没有对患者用药后缓解情况进行询问,对患者病史询问不仔细,用药不够谨慎;

4.年3月6日患者就诊时,医方在病史询问时没有询问哮喘情况,现病史、既往史都没有提到哮喘服药情况,存在不足;

5.年6月19日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足,对病史询问不仔细,未完善相关检查,存在不足。

1、被告作为具有多年医护经验的三医院,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不仅负有医疗本职,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杜某强患肺恶性肿瘤,伴多发骨转移。

2、杜某强在发现肺部肿瘤时已经晚期,医方在接诊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足,没有详细的询问病史,完善的检查,错过了可能更早发现肺部肿瘤的机会,肺部肿瘤发展是需要时间的,不可能直接发生转移;如果能在半年前发现,或许能延长生存期。

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没能尽早发现、诊断并干预杜某强肺癌病情,客观上对患者疾病的救治不利,进而对其生存产生负面影响;从上述鉴定分析意见中仍可见被告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综合确定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共应赔偿原告.33元[(.44元×30%)+元+元]。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杜x因在杜某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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